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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镇)村三级监管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王宗智
    2016-11-27 14:15:55   转载

     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县安监局组织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生产经营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三、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建设
        (一)工作职责
        1、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研究、部署和指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等各项安全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2)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技术示范等措施,鼓励和引导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提高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制定本辖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进行演练;及时组织、实施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
        (6)完成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本辖区政府交办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2、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制订所辖区域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层层分解,定期督查运行情况,年终实施考核。
        (3)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4)定期汇总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5)承办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6)收集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7)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8)承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政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职责:
        (1)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当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和积极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常识,自觉接受所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领导。
        (2)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落实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掌握所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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